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切实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浙江财经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单位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二级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单位的改革与发展。 
   
   
    第七条 
      
    单位行政负责人应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处理和落实代表提案。 
   
   
    第二章 
      
    职 
      
    权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 
   
   
    (一)听取行政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单位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收入分配及其他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规章制度; 
   
   
    (五)审议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单位党政与二级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听取二级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做出说明。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十一条 
      
    代表一般以系或内设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可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小组,并推选出组长。 
   
   
    第十二条 
      
    代表由教职工按在聘教职工总人数的 
    20%—50% 
    直接选举产生,最低不能少于 
    20 
    名。其中教学单位的教师代表名额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70% 
    ,具有高级职称教师代表、青年教师代表和女教师代表应占适当比例。非教学单位的一线教职工代表名额不少于代表总数的 
    50% 
    。 
   
   
    第十三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可实行互任制。 
   
   
    (二)代表接受选举单位的监督。二级教代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 
   
   
    (三)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过半数的应罢免或撤换。 
   
   
    (四)代表退休或者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五)代表在任期内如在单位内转岗,代表资格仍然有效。 
   
   
    (六)代表在任期内调离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则上应由原选举单位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第十四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二级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教职工 
    50 
    人以上的单位,一般应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不足 
    50 
    人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二级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一般每 
    3 
    年为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代会换届与二级工会换届同时进行。 
   
   
    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到重大事项,经单位、二级工会研究或 
    1/3 
    以上二级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 
   
   
    第十九条 
      
    实行二级教代会预报告制度。二级教代会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周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大会闭会两周内,将有关会议材料报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备案。 
   
   
    第二十条 
      
    二级教代会须有 
    2/3 
    以上正式代表出席。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本单位领导、学科带头人、党外人士等非二级教代会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二级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议题,由各二级工会根据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提出,提交单位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换届大会应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应由单位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单位、二级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建立代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制度,履行闭会期间二级教代会职权。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执委会委员与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可实行互任制;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 
    1 
    人,可与二级工会主席实行互任制。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二级工会是单位二级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二级工会承担以下与二级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代表的选举,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的主要议题和内容,并报二级党组织和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二)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向单位党组织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完成二级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八条 
      
    单位行政应为二级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浙江财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浙江财经学院二级教(职)代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